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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5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莊毓宸

原告
上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學毅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列原

告與被告永盛利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710,630元(2,704,332元+利息6,298元),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5,93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8,646,630元

(2,710,630元+5,936,000元=8,646,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2,7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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