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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吳金玫

  • 原告
    岱莉娜即宏揚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岱莉娜即宏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洪啓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7萬6,5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3,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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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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