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彭育鼎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特麗有限公司、楊雅萍、陳志明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