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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趙薏涵

原告
擎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武恩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8萬0,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1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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