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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潘怡學

原告
逢國金屬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平順
訴訟代理人
黃敏逢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仲毅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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