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5號
- 原告
- 逢國金屬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黃平順
- 訴訟代理人
- 黃敏逢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仲毅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61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仲毅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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