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莊毓宸
- 當事人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珍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藝靜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即113年度司促字第323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84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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