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號
- 原告
- 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素珍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藝靜室內裝修規劃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即113年度司促字第32352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84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