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簡佩珺
- 當事人王嘉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 告 王嘉楓 臺中市○○區○○○路0號5樓之1 訴訟代理人 吳瑩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禾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力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2,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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