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6號
- 原告
- 泰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1,784元,應繳裁判費13,9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