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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顏銀秋

原告
百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潤達
被告
郭玉枝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郭玉枝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月7日已可確定之利息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3,02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1,5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86萬2,200元 1 利息 86萬2,200元 114年1月1日 114年1月7日 (7/365) 5% 826.77元  小計       826.77元 合計        86萬3,0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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