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吳金玫
- 原告張邵崴即有口芙和有在喝商行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張邵崴即有口芙和有在喝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2,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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