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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號

返還印章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馬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紘
被告
陳瑞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①原告公司登記大小章,②原告公司之臺灣銀行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放行金鑰,③原告公司之玉山銀行存摺及大小章,④原告公司之NAS系統最高權限帳號及密碼,⑤原告公司之Office365最高權限帳號及密碼,⑥原告公司之網域權限。前開6項請求返還標的,並無交易價額,原告就前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亦難認定,應認該6項請求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又前開6項請求返還標的有別,尚難認客觀上經濟利益具共通性,即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是以,前開6項請求返還標的價額應各核定為165萬元,總計9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9萬9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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