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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吉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睿疄
被告
大黃蜂智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傑
被告
鈺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315元(計算式:632,100元+439,215元=1,071,3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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