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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工程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芳

原告與被告逢國金屬實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4,37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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