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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依蓉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被告
精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傅中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8,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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