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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僑舫

原告
齊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敬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勤文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萬8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198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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