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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3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巫淑芳

原告
利恩餐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宜恩
訴訟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正宣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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