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黃耀德
- 原告建宏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建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耀德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洪世祥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7,0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4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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