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林秉暉
- 原告蜀都串香火鍋店即何玉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6號 原 告 蜀都串香火鍋店即何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家琳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01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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