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謝慧敏
- 當事人林海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林海男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旭嘉工程有限公司、吳泓毅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3萬4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6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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