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1號
- 原告
- 林淑敏
- 被告
- 典傳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滄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權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被告公司股權持份比千分之10之股權證明書,主張其受讓取得該股權證明書價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