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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1號

給付股權證明書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林淑敏
被告
典傳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滄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權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被告公司股權持份比千分之10之股權證明書,主張其受讓取得該股權證明書價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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