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3號
- 原告
- 鼎兆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尚榆
- 訴訟代理人
- 李學鏞律師
張彩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烱茗、陳松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843號
張彩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烱茗、陳松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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