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藤田桂子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祈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語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昱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萬1,491元(計算式:218萬5,044+93萬6,447=312萬1,49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