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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郭怡君
原告
劉漢勝
原告
黃鉦壹
原告
林智能
原告
蔡郁棋
原告
昱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奕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燁律師
被告
黃穹允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75,000元(0000000+275000+2750

00+275000+250000+00000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

,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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