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8號
- 原告
- 妙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人哲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于禎律師
- 被告
-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7萬501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68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2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原告係於114年4月10日提起本件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就起訴「前」利息請求部分應併算價額,即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9日之利息請求【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7萬5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76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萬2196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56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42萬元) 1 利息 1042萬元 112年8月19日 114年4月9日 (1+234/365) 5% 85萬5010.96元 小計 85萬5010.96元 合計 1127萬50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