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蔡汎沂
- 當事人陳毓芯即龍億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4號 原 告 陳毓芯即龍億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8,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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