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謝慧敏
- 原告王昌福即振洋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2號 原 告 王昌福即振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杰棣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 萬7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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