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01號
- 上訴人
- 詹記臺灣小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安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5月2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0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原聲明請求:「㈠確認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關於詹記臺灣小吃沙鹿店之加盟契約關係不存在。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則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上訴聲明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等語。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前審核定為49萬元,故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4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