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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陳怡瑾
  • 法定代理人
    李梅蓮

  • 被告
    唯家康生技有限公司法人林豔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30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唯家康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梅蓮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豔秋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一、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反訴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641,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05元 ,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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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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