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9號
- 原告
- 何英滿
- 訴訟代理人
- 胡峰賓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書帆
- 被告
- 汎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曦
- 訴訟代理人
- 賈俊益律師
- 被告
- 鎂鏵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韓煥
- 被告
- 艾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興
- 被告
- 廖澤隆即世承汽車商行
- 被告
- 俊達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惠
- 被告
- 偉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忠頲
- 被告
- 美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維勳
- 被告
- 喜室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卉玲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豪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妤
- 被告
- 鎂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柏璁
- 被告
- 宸軒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仕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08號請求確認租賃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105年7月13日與被告汎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汎毅公司)簽訂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由汎毅公司承租原告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地上建物,並得以轉租,租期屆滿時由原告取得租賃地上物之所有權,系爭租約已於113年9月30日屆滿,爰依民法第767條、第455條、系爭租約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所承租之房屋,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汎毅公司前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主張系爭租約之續約條件成就,請求確認其與原告就系爭土地有租賃關係存在,原告應與汎毅公司簽訂租賃契約等情,經本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608號判決(下稱另案)駁回汎毅公司之訴,汎毅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中,有另案民事判決附卷可稽。是原告與汎毅公司就系爭土地有無租賃關係存在,實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矛盾,本件自有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