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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
    蔡源芳、許玄岳

  • 原告
    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被告
    聚大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聚大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源芳 訴訟代理人 黃宗寶 楊盤江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玄岳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代理人 許珮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宸達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請原告即反訴被告陳報反訴起訴狀繕本於何時送達反訴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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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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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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