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聚大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源芳
- 訴訟代理人
- 黃宗寶
- 訴訟代理人
- 楊盤江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玄岳
- 訴訟代理人
- 林殷世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珮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宸達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請原告即反訴被告陳報反訴起訴狀繕本於何時送達反訴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