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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64號

返還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依蓉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莊淑惠
被告
乙禾木箱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建誠

曾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曾建誠之戶籍地於民國114年4月30日遷移至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惟本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並未向該處所送達,則被告曾建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無從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7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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