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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1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晨室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晨
被告
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原名俊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原名林奷楹)
被告
林芷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13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3,503元,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6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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