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87號
- 上訴人
- 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朝鋒
- 被上訴人
-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振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等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5年5月21日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9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上訴人迄今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乙節,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參。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