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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8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清洲王詩銘陳宥愷

上訴人
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朝鋒
被上訴人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等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5年5月21日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9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上訴人迄今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乙節,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參。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陳宥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芮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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