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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林金灶

  • 上訴人
    周哲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周哲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丹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288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第2、3項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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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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