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冠霖

原告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峯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程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9,000元,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本件起訴狀上法院收文章之日期為114年4月22日,核屬前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施行後繫屬法院之案件,是依前揭說明,本件應以起訴時即施行後之法律規定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原告僅繳納6,830元,尚欠1,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