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陳冠霖
- 法定代理人黃士峯
- 原告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嚴茗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60號 原 告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峯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被 告 嚴茗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宣判,茲因被告改名且住所遷徙,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0日下午3時4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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