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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冠霖

原告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峯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被告
嚴茗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宣判,茲因被告改名且住所遷徙,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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