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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陳冠霖
  • 法定代理人
    黃士峯

  • 原告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嚴茗羯即嚴程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360號 原 告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峯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被 告 嚴茗羯即嚴程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依附表所示之給付日期,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暨自附表所示給付日期屆滿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9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各期給付日期屆至後,原告各以新臺幣5,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曾任職於原告公司,然被告自民國106年初 開始收受原告供應商之賄款,於該供應商交付偷斤減兩之貨物時,未如實驗收,致原告受有損害,經原告發現後,被告於108年6月4日簽立自白暨承諾書(下稱系爭承諾書),約 定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85萬9000元,並依108年6月13日簽立之還款計畫,應於108年6月17日至108年6月21 日還款30萬元,於108年7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還款30萬元 ,自108年8月1日起每月還款1萬5000元,共185萬9000元。 詎被告自112年9月1日起未依約付款,尚欠62萬9000元(計 算式:已屆期27萬元+如附表所示金額35萬9000元=62萬9000 元)未清償,經原告催告後,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系爭契約書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約談紀錄影本、系爭承諾書、還款計畫、存證信函影本、收件回執等件(見本院卷第21-39頁)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被告對原告主張之前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前揭主張 均為真實。 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已定有明文。又將來給付之訴,以 債權已確定存在,僅請求權尚未到期,因到期有不履行之虞,為其要件(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385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既未依系爭承諾書之約定按期給付,堪認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則就如附表所示未屆期之金額,原告自有預為請求之必要,且其中部分項目於原告起訴後,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已屆清償期限,是原告之請求自亦屬有據。從而,原告依系爭承諾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已屆期之27萬元及自114年5月17日起、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期到期日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承諾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7萬元,及自11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應依附表所示之給付日期,給付原告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暨自附表所示給付日期屆滿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善應 附表: 編號 給付日期(民國) 金額(新臺幣) 1 114年4月30日 15,000元 2 114年5月31日 15,000元 3 114年6月30日 15,000元 4 114年7月31日 15,000元 5 114年8月31日 15,000元 6 114年9月30日 15,000元 7 114年10月31日 15,000元 8 114年11月30日 15,000元 9 114年12月31日 15,000元 10 115年1月31日 15,000元 11 115年2月28日 15,000元 12 115年3月31日 15,000元 13 115年4月30日 15,000元 14 115年5月31日 15,000元 15 115年6月30日 15,000元 16 115年7月31日 15,000元 17 115年8月31日 15,000元 18 115年9月30日 15,000元 19 115年10月31日 15,000元 20 115年11月30日 15,000元 21 115年12月31日 15,000元 22 116年1月31日 15,000元 23 116年2月28日 15,000元 24 116年3月31日 14,000元   合計 35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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