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86號
- 反訴原告
- 阮家琳
- 訴訟代理人
- 林鵬越律師
一、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蜀都串香火鍋店即何玉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1386號
一、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蜀都串香火鍋店即何玉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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