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林依蓉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里特科技有限公司、林子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0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 林旆君 被 告 巴里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戴文信 被 告 林子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戴文信、林子馨之住址,均應更正為「新竹縣○○鄉○○村○○街0段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聲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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