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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95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李悌愷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大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崑鐘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潘琬茹

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20,000

元(即本件系爭房地之契約總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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