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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53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鍾宇嫣

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訴訟代理人
張蓉娥
被告
強尼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寗程
被告
周定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萬9,82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7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0.4727%、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9454%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2萬4,64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4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5477%、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95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5,891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強尼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強尼公司)於民國111年8月3日邀同被告黃寗程、周定豪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400萬元、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同日起至114年8月3日止,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4.19%計算,並於原告之季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自調整日後第一個應繳款日起改按原告新訂季定儲利率指數各加3%、3.75%計算(目前合計分別為4.727%、5.477%)計算。又被告應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以本金自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強尼公司自114年2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所餘本金121萬4,471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另黃寗程、周定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卡明細單、放款牌告利率報表、約定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37頁),互核相符。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日期:民國;單位:新臺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1 689,825元 4.727%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4727% 自114年4月14日起 至114年9月20日止     0.9454%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24,646元 5.477% 自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5477% 自114年4月14日起 至114年9月15日止     1.0954%  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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