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01號
- 原告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中
- 訴訟代理人
- 邱郁芸
- 訴訟代理人
- 辜靜君
- 參加人
- 津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彥廷
- 被告
- 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大斌
- 訴訟代理人
- 許桂挺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前段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已敘明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而駁回原告之訴,並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為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惟判決主文第二項前段誤載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