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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01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黃志中
訴訟代理人
邱郁芸
訴訟代理人
辜靜君
參加人
津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廷
被告
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大斌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前段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已敘明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而駁回原告之訴,並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為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惟判決主文第二項前段誤載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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