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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恢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廖聖民
  • 法定代理人
    林進驊

  • 原告
    丁茂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03號 原 告 丁茂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銪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邵玉峯、林縯三即林宥宏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林縯三即林宥宏、銪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暨邵玉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7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林縯三即林宥宏、銪億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暨邵玉峯應給付原告訂金一倍之違約金30萬79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萬5800元(計算式:30萬7900元+30萬7900元=61萬 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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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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