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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2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潘怡學

原告
石陶
原告
謝家燾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升律師
被告
高采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地址為住「苗栗縣○○鄉○○村○○00號2」(下稱苗栗地址),居「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1樓之1」(下稱臺中地址)。本院依原告所陳之被告上開地址,對於被告寄送起訴狀繕本。其中臺中地址部分經郵局以應送達處所查無此人退回,而無法送達。苗栗地址則經寄存送達。因苗栗地址同為被告之現戶籍所在地,復原告未能再陳明本院管轄範圍有何被告之住居地址,是可認被告之住所地地址即為苗栗地址,當應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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