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22號
- 原告
- 石陶
- 原告
- 謝家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敬升律師
- 被告
- 高采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地址為住「苗栗縣○○鄉○○村○○00號2」(下稱苗栗地址),居「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1樓之1」(下稱臺中地址)。本院依原告所陳之被告上開地址,對於被告寄送起訴狀繕本。其中臺中地址部分經郵局以應送達處所查無此人退回,而無法送達。苗栗地址則經寄存送達。因苗栗地址同為被告之現戶籍所在地,復原告未能再陳明本院管轄範圍有何被告之住居地址,是可認被告之住所地地址即為苗栗地址,當應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