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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3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王金洲

反訴原告即

被告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隆
訴訟代理人
馬啓峰律師

沈崇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84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6,380元,反訴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00元,尚欠新台幣19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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