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超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鴻羽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5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