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陳冠霖
- 當事人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鴻羽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503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萬2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 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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