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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冠霖

上訴人
即被告
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鴻羽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5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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