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0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昱翔

原告
鄭玉華
被告
秉哲車業行即吳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7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7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一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可預見將其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匯款,可能淪為詐欺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且提領來路不明之款項,可協助詐欺集團切斷資金金流,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竟仍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8月某時日,提供其以「秉哲車業行」名義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依指示提領上開合庫帳戶內之不明款項,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藉此賺取報酬。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合庫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於113年7月23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不詳向原告詐稱:可透過「中利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使原告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5日10時40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至被告上開合庫帳戶內,被告旋於同日12時前往臨櫃提領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該詐騙所得之去向所在。被告故意以上開方式侵害原告之財產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匯款申請書回條、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61號起訴書為證,被告並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從而,被告故意以上開方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有70萬元之損害,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0萬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應受原告催告後仍未給付,始負遲延責任。原告茲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進行催告,被告於114年7月10日收受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見本院卷第39頁送達證書),自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迄未給付,應自送達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0萬元,及自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依該條規定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項、第3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