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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董庭誌

上訴人
欣富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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