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董庭誌
- 法定代理人林志鵬
- 上訴人欣富順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欣富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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