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欣勝欣企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即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蔣筱薇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癸彬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欣勝欣企業有限公司、蔣筱薇與陳癸彬就本件判決主文第1、2項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13,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2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