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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怡瑾

上訴人
張誌元

2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育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6月15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8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請求駁回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明,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萬9,3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萬34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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